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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17 05:14:52 浏览次数:201

 

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市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深泽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深发〔2013〕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1.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2.PM2.5年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2%以上。
(二)重点工程
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减排、增绿”五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四尘深入治理、网格化精细管理、植树绿化提升”七大工程,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不失时机倒逼转型升级,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坚决落实省、市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
1.县工信局负责,到年底确保煤炭消费量比2014年净削减1万吨。
2.县发改局负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3.县发改局负责,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综合整治。
4.县工信局负责,全面禁止原煤散烧。
5.县发改局负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推进燃煤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
6.县工信局负责,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向我县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及制品的单位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
7.县质监局负责,县工信局配合,实施煤炭使用单位报验制度,重点用煤单位每批煤炭进货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验,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站检测工作,对入县煤炭,加密监督检测频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的单位由质监、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不得转移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8.县工信局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17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
9.县环保局牵头,制定燃煤锅炉2015-2016年淘汰计划,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县工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2015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工业企业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10.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供热采暖锅炉治理。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
11.县工信局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明确2015-2017年全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快利用微煤雾化等技术改造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计划任务的30%以上。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12.县住建局负责,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相关要求)。
13.县发改局负责,县工信局配合,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4.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控机制,遏制人为扬尘污染,切实加强工程尘、工厂(行业)尘、道路扬尘、砂场扬尘“四尘”治理力度,在严管和精细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四尘深入治理工程、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程,坚决把扬尘控制住、压下去。
15.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县国土局负责,按照省统一安排布置对全县实心粘土砖瓦窑进行关停取缔。对占用的土地耕地加强生态恢复与修复,研究相应补偿措施和环保建材替代措施。
16.县住建局负责,县城管局配合,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在建工地全部实行绿色施工,达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继续深入治理,提标升级,开展绿色施工样板工地建设,2015年6月底前创建3个以上样板工地。
17. 县住建局负责,继续强力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活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停。
18.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19.县城管局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底,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55%。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购置小型清扫车,提高建成区小街巷机械化清扫比例。
20.县城管局负责,县交警队配合,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渣土车辆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所有未实现全密闭的渣土车,一律不准进入县城区运输作业。
21.县水务局负责,滹沱河内采砂场数量控制在2家以内。采暖期,关停全部采砂场(重大工程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采砂及运输,采砂时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必须停止采砂)。所有持证采砂场必须高标准采取抑尘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所有采砂场必须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方可生产,确保符合绿色生产标准。
22.县环保局负责,督导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粉尘综合治理,降低无组织排放。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入棚入仓等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
23.县农业局负责,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肥药控减工作,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创建,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要坚决淘汰黄标车,着力抓好重载车辆的尾气治理,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要切实改善县城区的交通状况,鼓励人们绿色出行。重点抓好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4.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按照市加强重型柴油车辆管理方案的要求,推进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治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要求重型柴油车辆的行为;县交通局负责,对营运类重型柴油车辆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县交警大队负责,严格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对道路行驶的无环保合格标志、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25.县交警大队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县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全年黄标车淘汰任务。
26.县商务局负责,年底前完成车用汽、柴油的置换和质量升级工作,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
27.县商务局负责,县环保局、县交通局配合,所有新建加油站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8.县城管局、县住建局负责,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29.县住建局负责,县发改局、县气象局、县环保局配合,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区域性生态廊道和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和优化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各类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3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动县城建成区餐饮经营单位(含职工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8月底前至少完成10家治理任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1.县环保局、县委农工委负责,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含玉米皮),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
32.县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大秸秆直接还田力度,推广秸秆成型燃料和秸秆压块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33.县畜牧局负责,利用青贮、氨化、微化等秸秆饲料转化技术,发展秸秆饲料加工,提高秸秆利用率。
34.县城管局负责,严禁县城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露天炭火烧烤。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禁所辖区域一切露天焚烧。
35.县发改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产品创建、服务体系构建、产业基地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五大工程。
(五)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36.县林业局负责,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和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建设。造林绿化1.2万亩,植树200万株,森林覆盖率达21.64%以上。
37.县城管局负责,大力开展县城绿化建设。县城区新建提升绿地6万平方米,其中新建绿地6万平方米,绿地率达到18.35%,绿化覆盖率达到20.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4.78平方米。
(六)全面提升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确保治理污染有队伍、有手段、有投入。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全面加强环保预警监测、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
38.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县环保局负责,县气象局配合,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 “六大体系”,强化乡(镇、街道)村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运行和履职情况督导力度。开展网格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深入开展全县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区域网格化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充分利用环境气象预报信息,及早预防、科学治理,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39.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配合,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四级响应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按照标准化要求,加快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市新修订的预案要求,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提前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合理调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负荷,适当降低冬季取暖期和敏感时段的工业产品产量,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错季、错时”生产等限产减排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40.县财政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加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41.县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逐月公布我县空气质量状况。公开项目环评与验收情况、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安全隐患等情况。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
42.县环保局负责,县财政局、县编办配合,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加强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县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化“智慧环保”建设,按照覆盖省、市、县三级和信息、调度、指挥三合一的要求,组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完善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43.县发改局负责,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配合,试点开展第三方治理。按照“省级推动,地方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微煤雾化技术实施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制药等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44.县气象局负责,强化环境气象监测与数据应用能力,开展多项环境气象服务,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环境气象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气象服务,提升环境事故气象应急保障能力。
45.县公安局负责,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制定禁限放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县环保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配合,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保护伞”。加快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对建成但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的设施所在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累日计罚和上限惩罚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减排设施投运率。
对渣土车覆盖不严、道路遗撒,建筑工地抑尘措施不到位,采砂场未按规定关闭,露天炭火烧烤等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击不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督导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按照国家和省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制定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行为,让违法排放无处藏身。积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对大气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加强对雾霾天气问题的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市民科学理性看待现阶段雾霾问题,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群防群治,全县人民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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